问题 | 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监护人申请流程 |
释义 | 先由具有监护权的亲属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居委会不指定或者指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确定或变更监护人。 一、残疾人如何争当监护人 残疾人争取当监护人如下: 1、首要协商解决,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监护人; 2、协商不成的,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3、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人由法院确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是:法定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指定监护人是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父母死亡法定监护人如何确定 父母死亡,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协议和指定两种,前者是指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和姐、其他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后者是指因存在争议,监护人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或者对前述指定不服因而向法院申请指定、由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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