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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和车辆行驶
    第四条对本市的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优化车辆结构,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机动车。
    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个人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不得使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牌证。
    第六条机动车不得悬挂遮挡车辆号牌的各种标牌;驾驶室两侧的车窗玻璃和前后的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遮阳膜,不得张贴、喷涂妨碍驾驶视野的广告及其他文字、图案,不得附加妨碍驾驶视野的物品;驾驶室仪表台上不得摆放各种标牌。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划定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摩托车专用车道、其他车辆专用车道、单行道,规定车辆禁(限)行、禁(限)停区域和禁(限)行时间。
    第八条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车辆必须在其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车辆遇有障碍物必须借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九条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在高架立交桥和高架路上通行。禁止拖拉机、农用机动车、机械驱动三轮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限制货运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第十条禁止机动车在行车道内任意停车和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在行驶中任意掉头、截头猛拐。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下列道路、路段和地点顺向停车上下乘客:
    (一)在车行道右侧划有临时停车标线的范围内;
    (二)在无人行道隔离护栏的非禁停区域;
    (三)客运出租汽车固定停车点和候客车位。禁止客运出租汽车在机动车道和无候客车位的固定停车点以及妨碍交通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固定停车点和候客车位,应根据方便群众和社会需要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统一划定。
    第十二条在市区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十三条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的机动车改型、改色和总成变更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禁止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车辆维修业务时,应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没有证明的,维修单位不得承接。
    第十五条维修外表损坏的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维修车辆登记立档,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报废,不得买卖和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员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持有残疾证,并按规定考试合格证取得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的残疾人。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不得查看传呼机、使用移动电话或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通过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协助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非机动车专用信号的路段,应按信号行止;遇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绕行的方法通过灯控路口;
    (二)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不准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
    法律依据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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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