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 |
释义 | 我国多年的企业改革,尽管在企业激励制度方面的设计也不少,如承包、租赁、奖金等,但这些制度都是着眼于短期激励。短期激励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管理者增加当年利润的积极性,但会出现管理者为追求眼前利益而牺牲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使许多企业出现严重的潜亏,或者缺乏长期发展的后劲。在我国经营管理着的收入构成中,长期报酬的比例很低,所以,设计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薪酬计划中,应当把长期激励作为重点。也因此,股票期权制度近几年在我国成为讨论的热点。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的第一部成文法是1999年泰达股份推出的《激励机制实施细则》,而最早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是福地科技。当时广东福地共有16位高管人员从中受惠,每人获得奖金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现在,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一、股权激励是一种融资吗 股权激励,也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例如: 激励对象拿钱购买股权,假设企业估值1亿,开放30%的股份进行融资,因此可以融资3000万,对于某些成长性较好,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股权激励中的融资也是一种手段和方法。 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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