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居民身份证。 (二)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以下证件: 1.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3.本人的有效护照。 (三)三张大二寸(长5厘米宽3.8厘米)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一、与华侨登记结婚的程序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国内地公民和华侨,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内地公民和华侨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内地公民和华侨,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