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理由中的“继往病史”是否包含曾经治愈的病史?如果是,如何避免被拒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险合同中的“继往病史”是指保险单生效前已诊断或出现症状的疾病,包括已治愈的病史。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可能会以“继往病史”为由,要求投保人提供该疾病的详细诊断和治疗记录,以证明该疾病与投保时所填写的健康状况信息相符。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明确告知的事实为由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即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曾经治愈的病史为理由拒绝理赔。 3.《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承保的标的物和险别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为避免被拒赔,投保人需在填写健康状况信息时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和病情,并尽可能提供完整的诊断和治疗记录。此外,投保人还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继往病史”的定义和要求,确保自己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若被保险人确实属于符合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保险公司仍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