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写好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 |
释义 |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其实则不以为然,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词怎么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词 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某某,战某某律师担任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现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本案相关诉讼参与人之间利害关系严重,相关证人证言不具备稳定性,请求合议庭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与采信证据时能考虑到该案的特殊背景,从而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 2、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该最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重大缺陷,逐一分析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1)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5到6万元”,而不是本案的13.6万元,涉案金额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的范畴,而非数额巨大。 (2)没有证据证明“索贿”,且索贿的情况下依然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求,这是与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的“索贿”成立犯罪不要求“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规定完全不同,本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求缺失严重。 3、被告人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些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虽然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描述有出入,但是被告人的口供具有稳定性与及时性的特点,该行为为刑事诉讼法所鼓励与支持的,应该属于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 (2)当事人认罪态度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在法庭上言真意切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所讲的内容均为事实,虽然公诉机关不以为然,但是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应该查明相关事实,还原案情真相。 此致 某某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丁某某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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