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到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应具有保险装置。若使用同一类型的安全带,各部件不能擅自更换受到严重冲击的安全带,即使外形无改变也不可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安全带是可以有效的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安全带可以收紧,可以固定乘车人,起到缓冲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正面的冲击,安全带配合安全气囊,可以有效地保护车辆上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车内人员被甩出车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