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与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2.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与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百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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