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让见孩子的可行吗? |
释义 |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变更,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更改抚养权的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如何? 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法律通常重视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对方对孩子的安全和福祉构成威胁,法院可能会考虑限制对方与孩子的接触。其次,法律也鼓励亲子关系的维护,除非存在确凿的理由,否则不会轻易剥夺对方与孩子的交往权。此外,法律通常会考虑孩子的意愿,特别是在一定年龄段内。最终,法院会综合评估各种证据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以及限制的程度。因此,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变更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如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法院会予以支持。然而,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需要综合评估多个因素,包括保护孩子最佳利益、维护亲子关系和考虑孩子的意愿等。因此,具体案情需要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限制对方与孩子见面,以及限制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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