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
释义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4: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