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毫无责任心,你想离婚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原告以家暴和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称并无家暴,希望和好。案情简单,争议点在于感情问题,不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根据《民法典》,双方可协商离婚并签订书面协议。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生育一女杨A;2015年5月生育一子杨B;2018年5月生育一子杨C,自2018年以来夫妻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9月原告何某某以被告家暴以及性格不合为由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杨A、杨B由原告抚养,杨C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另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杨某某表示夫妻之间确实是有矛盾,而矛盾的起因为原告方自2018年开始,原告经常夜不归宿以及不照看小孩,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另原告所说的家暴不存在此情况,没有打过原告,只是双方争吵时相互推囊了一下,没有造成伤害,原告方有点夸大其词,为了三个小孩,希望可以和好,不愿意离婚。 案情分析: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这四个方面来看,夫妻感情均未达到破裂的标准。至于小孩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也自然就不需要在本案中予以考虑。本案是简单的离婚案例,双方矛盾结点在于感情,不涉及夫妻财产以及小孩抚养,虽然不复杂但夫妻双方毕竟感情出现了裂痕,若是依旧不能够和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可以协商离婚。 结语 根据案情分析,本案属于简单的离婚案件,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并未达到破裂的标准。对于小孩的抚养和抚养费的问题,无需在本案中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此情况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以维护双方和三个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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