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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不到位业主如何
释义
    目前大多数的楼盘项目都是在开盘前,开发商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选择并不由业主决定,至少在前期物业服务是这样,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选择。
    但是业主交了物业费自然应该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改善物业服务,并监督物业公司改进效果,如果物业公司无法完成改进,业主委员会则有权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一、更换物业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小区应先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所在街道或者镇政府备案。
    (二)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撤出,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判决生效后,再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物业所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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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