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准后,一般在当年的12月首次发放,其余各年款项会在每年8月逐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将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学生所欠学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收据。其余款项由学校委托经办银行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情况下11月份逐批发放贷款。 法条参考: 《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