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更使得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2、再次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再次鉴定: (1)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出再次鉴定; (2)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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