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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与先抗辩权有何本质区别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主要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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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