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a)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b)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府指导价。c)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欲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