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哪些规划 |
释义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性安排,具有战略性、整体性、约束性、引导性等基本特性,是其他各类空间性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国土空间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区域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各类涉及空间要素的其他总体规划都应纳入或整合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再单独进行编制。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国土空间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个特定问题而制定的规划,如生态保育规划、交通港口规划、水利工程规划、国土整治规划、风景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又是总体规划在某一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的某个重点领域所做的补充和深化,具有针对性、专一性和从属性。它具体可以区分为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区域性专项规划包括海岸带规划、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规划、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业专项规划是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国防安全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强度、空间环境和各项工程建设所做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具有微观性和地方性,范围一般比较小,直接服务于具体项目。一般来说,详细规划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的各类用地指标调整方案,明确的工程布置或综合措施方案,明确的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保障。其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即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即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即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即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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