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释义 |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自愿、互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社会生产力; (五)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六)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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