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方允诺行为分为三类:即要约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要约邀请行为。 1.要约行为。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约行为。 2.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要约邀请行为。 一、要发要约需要哪些条件 发出要约要满足如下条件:1、要约人具有作出要约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希望与特定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该意思表示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如何区分 撤销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防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撤销生效后,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要约方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通知;撤销通知必须在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明确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 3、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了效力,对方失去了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有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