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大体可分为所有权转移意思要件与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件,若再细分还可以分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 所有权的意思要件指的是原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主要方式即是合同。在法国等采用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内,所有权的变动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即合同生效,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而在我国,除了要有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转移才发生变动效力。 所有权的形式要件分为登记和交付两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主要是交付,交付是将标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不动产和某些“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则是登记,登记是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物权变动事实进行记载审查并最终赋予改变动以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登记和交付这两种形式要件是所有权转移成立的生效要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中,登记和交付并不是所有权转移成功的必须要件,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的对抗要件。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入住是必备条件吗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租赁物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