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审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吗 |
释义 | 一、重审再审可以独任审理吗 不可以,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再审属于纠错程序显然也不能独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刑事案件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三、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算再审理由吗?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算再审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被告的举证没有完成。被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由条据的持有人对条据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是证据基本属性之必要要求,它既有规则性的法理依据,也有明确的法条依据。 此外,如原告被告都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法院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判决原告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区别 一审、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 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 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再审、重审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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