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原则上”之后的列举的条件,多数情况遵照执行,但不排除个别例外。这三个字有时看似在避免一刀切,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实际往往是开了个洞,后面很难补。 2、原则上”是现在惯用的“官场辞令”。既在表面上承认原则,却又为“原则”的松动开了口子,即使是刚性的法律,通过“原则上”的处理,也使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了理由。是对法律的“变通”和“有借口”的违反。从本质上说,仍然是违反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