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8.7元; (二)每小时17.4元。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