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欠缴社保费多,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行政部门处罚款。劳动者也可解除合同,要求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需在30日内为员工申请社保登记。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员工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分析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太多,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的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果企业逾期仍不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罚款。劳动者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来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主动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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