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中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失去信用等情况下,受到限制,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 (2)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拒绝执行的; (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避免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没有正当执行的理由和不履行协议的;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查、政府支持、融资信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去信用的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向征收机构报告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征收机构应在其征收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向其所属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失信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