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 |
释义 |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下列情形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又分为三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单位的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责任范围。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与这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根据科研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非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本职不是搞科研设计,但被派去临时从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毫无关系,则该发明创造不论何时完成,都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形与上述第1 种不同,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虽并不是在执行单位职务或任务,但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密不可分。 若离开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就不可能完成该发明创造。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以“主要”为限。我们认为“, 主要”应理解为发明创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仅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就不应视为“主要”利用。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单位的。同时,也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发明创造人,由发明创造人向单位支付使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这种情形的意义在于既有利于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优势,又尊重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意愿。 综上可见,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既不能单纯以发明创造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来划分,也不能仅仅根据本职工作来确定。这是由脑力劳动的特点所决定的。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创造性,简单地以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作为区分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应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着眼,从该发明创造的课题立项来源、创造发明的条件及过程、责任承担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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