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能为丈夫做证人。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或被传唤到庭,证实案件的情况。即使是与当事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在单位,也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当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尤其是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提供的证明,人民法院既要重视,又不能轻信,其证明效力的有无、强弱,必须予以甄别。倘若证人向法庭提供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