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传女生失联离世怎么处理 |
释义 | 7月29日消息,浙江传媒学院通告:7月19日下午,我校管理学院17级会展专业黎某同学在成都结束暑期社会实践后失联。7月29日下午,经当地警方确认该同学已离世,排除刑事案件。浙江某学校大一女生在暑期社会实践地四川成都失联,失联前将手机等随身物品以及一封有轻生念头的亲笔信快递给在浙江宁波工作的堂姐。“7月22日下午收到她从成都寄来的快递,看到信,很担心她做傻事。”堂姐小慈(化名)23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堂妹身上应该只有身份证和少量现金,不知道情况怎么样,她和黎旋爸爸已赶到成都并报案。澎湃新闻从金牛区公安分局天回派出所获悉,警方已立案调查。浙传女生失联离世怎么处理假如该同学未被确认离世,而是一直找不到,那么该同学的家人可以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是怎样的呢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踪。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踪。以上就是关于“浙传女生失联离世怎么处理”的内容,谢谢阅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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