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