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慢性疾病可以办低保 |
释义 | 没有具体的慢性疾病可以办低保,一般来说只要是很困难的都可以进行申请领取低保,而并非只有48种疾病可领的。可以领取低保的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脏器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尿毒症、多个肢体的缺失、急慢性的肝炎、良性的脑肿瘤,慢性的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的后遗症至深度的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的脑损伤,严重的帕金森,语言功能丧失,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的原发性心脏病,系统性的红斑狼疮并发肾脏的损害等。 低保金的领取是按照每家每户的人头来计算,若是学生将户口迁出,父母依旧在农村居住的,如果将这类家庭列入到低保领取的对象中,可以将学生所能领取的资金一并算在内。家庭的消费水平主要是体现在了住房的条件以及生活的条件上的,而低保的资金也没有一个局限的范围,如果家庭的总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了,可以申请低保资金。所谓的低保金是为了保证在农村那些特殊农民的生活水平,凡是家庭人均的收入低于了当地所设定的低保线例如一些孤寡老人或者是残疾人士,都可以向村集体进行低保金的申请。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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