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三)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五城区的正式户口;(二)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四)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