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后男方给家庭生活开支的钱离婚时女方要承担一半吗? |
释义 |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担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方如果所借的款项是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个人,是需要配偶一方共同承担的。不属于这一类的债务,除经配偶签字确认或者事后追认,一般视作个人债务。夫妻间可对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和其他共同财产中各自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通过婚内财产协议进行确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来的纠纷。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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