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贷款合同无效 |
释义 | 异地贷款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民间借贷机构本身不合法,那么签订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2、放款方以欺诈的形式来迫使借款人签订合同,那么此合同也无效。 3、民间借贷是以转贷的方式为借款人放款(放款方先在其他贷款机构贷款,然后把放款金额在放款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知道这件事,那么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4、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规定,如资金用于从事违法活动,那么借款人和借贷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5、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贷款利率以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借贷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6、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虚假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订立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条件如下: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6、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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