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