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视听资料的证据? |
释义 | 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一、离婚时,搜集银行存款证据的作用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你能把客观事实描述的一点不漏、符合逻辑也符合常理,如果你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法官除了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外,甚至还会制止你的发言,因为你讲的尽是无用于案件的话。 知识延伸: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方法: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二、家暴录音离婚能作证据吗 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三、诈骗罪立案需要提供的证据包含哪些? 1、受害者本人身份证; 2、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 3、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盖章; 4、如果是被跑路网站所骗,需要提交该网站的网上信息截图,如官网上的公司介绍、主流媒体对该网站理财信息的吹捧报道、知名网站的理财推荐等、被骗公司的资格认证。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具体类型如下: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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