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集 证据 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刑事证据的要求: 1、合法性; 2、及时性; 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 4、客观全面; 5、深入细致; 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证人 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