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休假是否会影响工资待遇? |
释义 |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休、减轻劳动强度等。劳动者在室外温度超过法定限制停止高温工作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室外温度超过法律规定而停止高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结语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在室外温度超过法律规定而停止高温工作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气温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对于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调整其作业岗位。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无论是停止工作还是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都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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