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约定:若股东退出公司则其股份由公司回购,并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这一约定即所谓的“人走股留”条款。此类条款存在两个焦点问题:首先,该条款是否因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其次,公司回购该股份是否构成被回购股权的股东抽逃出资。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确认:“人走股留”条款合法有效且公司不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