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其他条件如下: 1、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