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天,每周休息天。 b、甲方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 加班加点工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