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十三大街以东,复兴大道及东西延长线以南,青年路及南北延长线以西,310国道以北区域内(殡仪馆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可依据城市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禁放区域范围。 各县、祥符区的禁限放政策由各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墓的管理,监督、制止非法燃放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城市管理、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办法。 第七条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上述活动举办前,市政府应当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教育。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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