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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三)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一、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法律还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应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的公证书放原公证卷内1份。
    二、遗嘱之间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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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