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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书中外国人的身份信息怎么写
释义
    一、法院判决书中外国人的身份信息怎么写
    1、涉外诉讼涉外方通过以下情形证明自己的身份:
    (1)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2)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三、离婚办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我国的合法夫妻是要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而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离婚的意见后,也要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了离婚登记之后,才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状态栏就是处于离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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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