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式民警谁有资格开除?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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