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洗钱法颁布时间 |
释义 | 我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时间是:2006年10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这一法律。在相关的规定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一、反洗钱分类评级 反洗钱分类评级为:法人机构自评、初评、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复评、复评结果告知。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二、反洗钱上游犯罪有哪几大类 反洗钱上游犯罪以下类型: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有: 1、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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