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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执转破的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建立顺畅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执行积案化解,现就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进一步做好“执转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执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两个月将各省法院执行案件化解情况包括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向全国法院通报,通报材料一并报送各高院院长。
    二、将“执转破”纳入专项巡查范围。鉴于“执转破”案件数量已被纳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下一步专项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把“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巡查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执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两个月将各省法院执行案件化解情况包括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向全国法院通报,通报材料一并报送各高院院长。
    二、将“执转破”纳入专项巡查范围。鉴于“执转破”案件数量已被纳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下一步专项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把“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巡查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三、严肃查处无故拒绝移送、拒绝接收“执转破”案件
    的责任人。对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得拒绝、拖延移送;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符合“执转破”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不得推脱、拒绝接受。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并建议相关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四、建立“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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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