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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有哪些途径
释义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基于双方自愿,可以毛面请求宝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幼儿教育医疗保险有哪些类别
    一、儿童意外伤害险
    儿童意外伤害险就是针对18岁以下儿童,在遭受意外时所产生的高额的医疗花费等经济损失,以及意外致残、致死的人身保障。因此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险种,一年仅需要几百元,各保险公司都有推出。
    险种特点:保费便宜,保障高,无返还。适用家庭:基础购买,只保意外伤害。
    购买这类保险并不意味着从此可以不用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它只是在孩子发生意外事件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和赔偿。
    二、儿童健康医疗险
    现在普通的儿童疾病主要是呼吸道和消化道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肺炎、腹泻等,动辄就住院,积累下来,花费也不小。因此在考虑购买险种时,建议家长可以购买附加住院医疗险和住院津贴险。这样,孩子万一生病住院,大部分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并可获得50元~100元/天的住院补贴。
    险种特点:保费便宜,保障高,无返还。适用家庭:基础购买,孩子体质较弱。
    重大疾病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过去,许多公司规定18岁以上才能购买重大疾病险,但随着保险产品的增多,现在16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购买该险种了。
    三、儿童教育储蓄险
    教育储蓄险主要就是解决孩子未来上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以购买保险的形式来为孩子筹措教育费用,购买保险后需要按时向保险公司缴费,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可保障孩子日后的费用使用。而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如果购买了可豁免保费的保险产品,孩子不仅免交保费,还可获得一份生活费。所以此类保险是以储蓄和保障为主。
    险种特点:定期定额缴费,存多返还多,储蓄外有保障。适用家庭:目标明确的中长期储备。
    由于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教育型险种都将教育基金与儿童身故保障设计在一起,相比储蓄等单纯的投资渠道,购买教育型险种更多了一层保障功能。另外,购买保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儿童投资理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融合保障、储蓄与投资于一身的新险种。与其它险种不同的是,投资连结险能够较好地融合风险保障与理财规划的优点。投资类保险尤其是万能产品,可以同时解决孩子的教育(留学)、创业、养老等大宗费用的问题。目前各个保险公司的具体保险方案不尽相同,但通常是孩子在成年前,父母为投保人,为孩子筹划日后的教育留学费用、创业启动资金;孩子在成年后,自己将成为投保人,筹划补充养老、医疗、旅游基金等。
    险种特点:保费自由、保额自主,随时支取,保障外有收益。
    交通事故索赔有哪些途径
    交通事故索赔有哪些途径:(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表现,法律对此表示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只有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故事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以及在调解期间起诉的,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不请求调解而直接起诉,但应在1年内提起。当事人已经直接起诉的,无权再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无责理赔有哪些途径
    车主可通过3种索赔方式进行赔偿。首先,受害人可以通过代位求偿的方式索赔。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方不愿赔偿或不配合,无责方车主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除了代位求偿,目前车损赔偿还有2种索赔方式,最常见的是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车辆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另一种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索赔有哪些途径
    一、对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故事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以及在调解期间起诉的,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不请求调解而直接起诉,但应在1年内提起。当事人已经直接起诉的,无权再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行人与车辆相比,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道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使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确保行人的交通安全,这也是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经常出入的是学生、学龄前儿童、病人和老人,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尚未成熟时期,对交通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理解,且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病人和老人由于生病或年老,行动比较迟缓。因此,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首先应当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年人过马路,司机应当停车让行,以便于他们通行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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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