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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