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1)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2)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3)其他因公牺牲并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保障金待遇:(1)犯罪或违法的;(2)自杀或自残的;(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保障金管理:设立保障资金专项户头,专款专用。当年度经费如未用完的,接转下年度滚动管理使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