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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释义
    行纪合同的性质: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行纪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行纪人;并且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需要支付报酬。
    一、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是什么情况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履行注意义务,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者损失较少;
    2、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当委托人指定出售价格或者买入价格时,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办理事务;行纪人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或者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赔偿差额的,买卖对委托人有效;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处置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
    5、承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是行纪关系中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行纪业务的当事人。
    三、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该如何承担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由行纪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贸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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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45:32